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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保期内产品出了故障,商家拒绝免费维修,怎么办?
作者:右安门人民法庭 燕冰怡  发布时间:2024-03-14 16:20:1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消费者某甲于北京某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线下商铺购买空调6台,并同时为6台空调购买了3年期延保服务。后延保期内因空调使用出现故障,某甲在报修时被商家告知故障空调对应型号没有录入延保。故某甲于2021年10月20日再次向该公司补交延保费用160元,延保期为2年送1年。

2022年7月,因空调不制冷,某甲通过延保公司电话报修,被告知于2021年10月20日补办的延保由于距购机时间较长不生效,厂家上门检测后拒绝免费为某甲修理。2023年3月19日,空调厂家工人上门修理该空调,某甲支付上门及维修费共计960元。

后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北京某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其维修费用。该公司称某甲报修的空调系未购买延保的一台,且已超过出厂保修年限,故不予维修;某甲购买的第二次延保不成立,故后期无法对其购买的空调进行维修。

 

法院审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某甲两次与北京某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延保服务的行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某甲购买的空调发生故障时,系在延保期间内,故北京某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应为某甲提供维修服务。其拒绝提供维修系违约行为,故某甲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应由北京某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故法院支持某甲要求北京某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用960元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示

“保修期”是指厂商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时承诺的对该商品因质量问题而出现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的时间段;“延保”通常是指商品质保到期后,由商家有偿提供的延长保修服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如同时向商品销售方购买延保服务,通常不会单独就延保服务事项签订书面合同。但此时消费者已交纳延保费用,消费者与销售方构成事实合同关系,双方在事实合同关系下均应依约履行。如在延保期内出现商品使用故障或损坏,消费者应第一时间与销售方取得联系,协商维修事宜。如销售方拒绝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或出现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纠纷,消费者可自行修缮相应故障后,保留延保材料及维修凭据,提起相应民事诉讼,以实现消费者购买延长保修的权利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