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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秘笈:一堂医美法治必修课
作者:右安门人民法庭 杨铂  发布时间:2024-03-08 16:15:21 打印 字号: | |

生活美容VS医疗美容

消费者应厘清后理性选择

赵某燕在赵某敏开办的美容机构进行了线雕隆鼻项目,造成赵某燕鼻部凹陷、斑痕明显,后赵某燕将赵某敏开办的美容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赵某敏开办的美容机构仅具有生活美容资质,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赵某敏本人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对赵某燕鼻内植入蛋白线、刺破肌肤的创伤性方法开展线雕隆鼻活动,该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赵某敏对赵某燕明显构成侵权行为,赵某敏对本案损害后果存在明显的主要过错。

 

法官提示

医疗美容不同于一般的服务,其采用的方法是医疗技术方法,具有专业性和风险性。而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也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美容。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行为。实践中,不少美容院只具备开展生活美容的资质,但是也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消费者需要睁大眼睛,对于超越范围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即便其他消费者接受了服务也不要主动去尝试,否则一旦造成损伤,该类美容院无法对消费者尽到专业、及时的修复,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法条链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挑选医美机构

消费者须尽到审慎义务

李某到某美发店进行祛斑和文眉,导致李某面部遗留疤痕,后李某将该美发店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美发店在尚未进行工商登记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李某进行了祛斑和文眉术,并对李某造成了面部损害,故应对李某的损害事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美容风险应存在足够的认识,其选择到尚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美发店进行祛斑和文眉,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故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李某承担10%的责任,某美发店承担90%的责任。

 

法官提示

美容医疗机构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要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才能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美容医疗机构或人员资质不符,可能会受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引发重大的损害后果还可能会以非法行医被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项目前,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有义务对于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师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进行初步的审查。尤其在上述案例中,通过常识不难判断,美发店并非专业的医疗美容机构,但是消费者并未尽到审查义务,在发生损害后,自己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

消费者应事先明确合同条款

陈某阳到曹某珍经营的美某美美容院接受文眉美容服务,服务结束后陈某阳对眉形并不满意,认为没有达到韩式一字眉的效果,而且左右两侧眉毛一高一低,陈某阳表示美某美美容院的工作人员向其承诺了手术效果,而目前的术后效果与效果图明显不一致,美某美美容院因此构成欺诈。后陈某阳将美某美美容院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法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阳既未举证证明效果图的来源,亦未举证证明美某美美容院的工作人员向陈某阳明确承诺了术后效果,且美容效果亦因个人体质条件不同而有差异性,故陈某阳以此来主张美某美美容院构成欺诈并要求三倍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未达到预期美容效果是医疗美容涉诉的主要原因之一,个人对于美的定义和理解存在极大差异。如消费者与医美机构未能达成美学一致,即使从手术意义上是成功的,双方亦可能会产生争议。

消费者在接受医美项目前,应和医疗美容机构签订《医疗美容服务合同》,除了在合同中明确项目清单、单价总价、费用支付、医生姓名、药品、器械、耗材品牌产地等基本内容外,对于预期效果务必达成一致,这种一致包括了美学上的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体现。此外,消费者务必保存好相关的收据、发票、病历和术前术后照片,清楚记录好诊疗服务流程和使用的产品。在发生纠纷时,尤其是需要通过医美损害司法鉴定确定医疗美容是否构成因果关系时,上述书面材料都是鉴定意见的重要参考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责任编辑: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