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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场摔伤,能获赔吗?
作者:民事审判一庭 郑睿  发布时间:2024-02-07 14:11:23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老李在商场6层的某家饭店吃饭,吃完之后已到晚上十点,这时商场的电梯已经停运,大门也已经关闭。老李只能走楼梯下楼,在下楼过程中踩到楼梯豁口后摔倒,随后报警。民警组织商场管理人员进行协商,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故老李起诉至法院。经鉴定,老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据此要求商场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商场认为当时商场已经关门,且老李自身有糖尿病、骨质疏松等疾病,应当自己承担相关责任,不同意赔偿任何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未对楼梯豁口及时处理,未采取安全防护设施,亦未设立危险警示标志,应认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老李的摔伤负有相应责任。而老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及周边环境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在下楼过程中未审慎注意,亦存在一定过错。所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后果发生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商场的赔偿责任比例为60%。

 

法官说法

在商场摔伤能获赔吗?

赔不赔,实际上要明确的就是商场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一要看该风险是不是可合理预见的,二要看商场防范风险所需付出的成本是否过高。具体到本案而言,商场楼梯处有豁口,可以预见到会发生人员摔伤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商场理应及时对楼梯豁口进行处理,或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是进行安全警示,并且这种处理成本并不高。然而本案商场却未采取相应措施,故判决其承担60%的责任比例,于法有据。

哪些损失能获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受伤的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必要费用。在必要情况下,还要通过鉴定的方式明确赔偿标准。

 

法官提示

商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建议商场平时多对经营场所进行维护和保养,采取多种安全保障措施,如放置安全提示牌、张贴安全标语、进行安全宣传等。另外,在出现人员受伤的情况时,商场应当积极作为,主动救助,安抚受伤人员情绪,避免出现顾客受伤后找不到商场解决的情况。

个人应承担谨慎注意义务。本案中的老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健全的辨别能力和识别能力,下楼时应当留意脚下的楼梯情况,避免危险的发生,做好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