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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彩礼纠纷,请关注
作者:南苑法庭 沈才翘  发布时间:2023-12-27 18:46:23 打印 字号: | |

彩礼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六礼”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其中,“纳征”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下聘礼,这是古时男女缔结婚姻的重要程序之一。现如今,彩礼更多承载着的是父母对新婚夫妻的真挚祝福以及新人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期望。如果男女双方最终没有步入婚姻殿堂,那么给付的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案情简介

邵某与毕某系大学同学,双方于2012年确定恋爱关系,于2019年12月分手。邵某称与毕某存在婚约,并在恋爱期间为毕某偿还房贷、支付购车款,并向毕某转账数万元,邵某主张上述35万余元钱款均系彩礼,要求毕某予以返还。然而,毕某否认与邵某已订立婚约,并以上述钱款均为邵某表达爱意的赠与为由拒绝返还,但考虑到邵某在这段感情中的付出,毕某已还给邵某20万元。双方就剩余15万余元的返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邵某与毕某已经完成婚纱照拍摄,并商讨结婚日期、预订婚礼酒店等事宜,二人已经建立婚约关系。邵某为毕某偿还房贷及支付购车款共计数额较大,远远超出了男女朋友之间为维护双方感情的合理范畴,该两笔钱款应属于彩礼,毕某应当予以返还。但邵某向毕某转账的2000元、3000元、5000元、13145.2元,不符合彩礼特征,且13145.2元带有特殊含义,应当认定为情侣间的一般赠与,上述转账共计两万余元并非彩礼,邵某无权要求毕某返还。法院判决毕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邵某十三万余元。判决后,毕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1.彩礼的范围应如何界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综合当地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2.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邵某和毕某就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邵某与毕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故邵某有权要求毕某返还彩礼。

 

3.返还彩礼的比例及数额应如何确定?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案例明确了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孕育子女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另外,在确定返还彩礼数额时,还应当扣除短暂生活期间的共同消费以及嫁妆数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