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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用庭前会议,跑出正义加速度 
作者:民三庭 赵晓蕾  发布时间:2023-09-27 17:44:25 打印 字号: | |

案例

在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杨某某请求刘某1、刘某2及李某对第三人某咨询公司因生效民事判决书所负担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标的较大且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审判人员在正式开庭前组织双方通过庭前会议程序,明确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同时固定双方证据。经过扎实的庭前会议工作,诉辩双方对案件走向、节点均有了明确预期,同时双方形成的“共识性”问题也一一固定,并梳理过滤出双方争议较大的核心焦点问题。庭审中,法庭能够围绕双方主要争点问题进行核实,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围绕本案核心焦点更详实地发表辩论意见,庭审节奏更明快、更高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1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案件受理后,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召开庭前会议。近年来,丰台法院着力提升疑难案件庭前会议适用比例,注重强化庭前会议适用效果,通过妙用庭前会议制度,跑出了正义加速度。2023年1至8月,该院民商事案件最后一次开庭至结案天数与去年同期相比缩短21%,平均审理时长同比下降4.23%,服判息诉率同比提升2.3%。

 

庭前会议可以解决哪些问题呢?

 

从认知层面上

统一诉辩审三方对案件基本争点的认知

庭前会议中,原告需明确诉讼请求,审判人员会审查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请求及证据基本固定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可总结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同时总结案件争议焦点。

 

从行为层面上

对案件的举证质证、鉴定、调查等作出初步审查认定

在庭前会议中,双方当事人需进行举证、质证,以初步固定案件事实,审判人员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在必要时作出释明。同时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调查等申请作出初步审查。

 

从效果层面上

对于部分能通过庭前会议实现纠纷化解的案件,调解化解纠纷

对于经过庭前会议程序后,案件事实基本清晰、争点比较明确的案件,审判人员可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基本判断,根据当事人意愿,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

 

能动司法,跑出正义加速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庭前会议的相关规定,围绕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结合丰台法院庭前会议的适用现状,该院制定了《丰台法院民商事案件庭前会议规则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参与主体、召开流程等相关内容。《指引》指出,对于证据较多,或者经初步查阅案卷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以适用庭前会议程序,同时对不同类型民商事案件的庭前会议需审查的要素要点作出细化指引。以《指引》为基础,该院还制定了《诉讼当事人庭前会议告知书》,对庭前会议中的注意事项向当事人作出提示。

在庭前会议程序中,审判人员通过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点集中作出庭审准备,提升较难案件的庭前化解比例,同时也使得诉辩双方意见发表更充分、更详实,避免因当事人庭前准备不充分,庭审意见发表不详实而引发的非必要性上诉,从而提升了庭审质效,促进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二十五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

 
责任编辑: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