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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您有一份入学、入职防骗指南请查收
作者:刑庭 仇春子 王祎  发布时间:2023-08-29 17:59:42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在某社交平台相识,在聊了一段时间后渐渐获取了张某的信任。2022年4月前后,因张某的女儿临近中考,李某谎称其亲戚可以“托关系”为张某女儿办理名校入学,后多次以需要缴纳“请托费”“培训费”等为由,共计收取张某人民币4万余元。同时,李某以能帮张某安排北京市某企业有编制的工作为由,向张某收取“建档费”人民币2700元。

2022年5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唐某,李某谎称能帮助在北京市某公司安排工作,并且有机会落户。在获取唐某信任后,李某先后以收取“社保费”“资料费”“保险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唐某转账后迟迟没有进展,再次联系李某时发现自己已经被李某拉黑。

另查明,2022年4月至8月,李某谎称其负责北京市某公司采购,并自己在电脑上PS了带有公章的竞标通知书和公文,以能够为被害人王某介绍工程为由,收取“入场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

 

审理结果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提示

 

渴望孩子接受良好教育、希望得到一份合适的工作都是人之常情,但请一定要选择正确的途径。

 

树立法治理念

依法依规办理入学、求职,不要相信“托关系”“内部名额”等谎言。对于不符合学校或单位政策要求的,不要试图寻找“捷径”,否则最终将导致“人财”两空,甚至耽误孩子和自身的入学、入职时机。

 

充分了解政策

择校前可通过教育部门、学校等正规渠道咨询入学政策和具体要求;求职时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和高校的校园招聘等正规途径获取就业信息,通过其他途径求职时尽可能多渠道收集、了解单位情况。

 

依法维护权利

在办理入学和入职过程中,要主动远离各类“黑中介”,一旦遇到要求提交不合理费用,如请托费、建档费、押金、培训费等多种名目的费用,要保持清醒和高度警惕,不要轻易相信。权利遭到侵害的,要积极收集有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