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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之后的TA,有啥不一样?
作者:右安门法庭 郝洁 邢昊  发布时间:2023-03-22 11:27:21 打印 字号: |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又一次大修。经过修订,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针对当前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了积极回应。那么,此次修订有哪些亮点?与过去相比,又有哪些变化呢?

 

修订亮点

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

落实全面保障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

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

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

 

修订要点

1.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2.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3.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规定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制度。

5.明确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6.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7.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

8.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9.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10.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

11.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制度机制。

12.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3.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14.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15.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16.规定国家健全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17.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18.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19.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

20.规定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21.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不动产登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的权利。

22.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23.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24.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

25.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

26.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27.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

28.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监督。

29.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

30.就违反有关报告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解读

案例一

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仅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案件回顾:

刘某与陈某原系夫妻。2021年10月,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后陈某多次骚扰、殴打刘某,刘某多次报警寻求帮助。刘某认为自己人身面临现实危险,惶恐不安,特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认定:

根据刘某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陈某以暴力的方式对申请人刘某及其近亲属和家庭成员造成现实危险,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裁判结果:

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威胁、殴打申请人刘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陈某骚扰、跟踪申请人刘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案例二

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对哺乳期女职工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

案件回顾:

刘女士于2021年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对刘女士的具体职位及工资待遇进行了明确约定。2022年刘女士尚处于哺乳期内,该公司单方面对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刘女士剩余工资。

法院认定:

刘女士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该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崔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合理性。因此应认定该公司存在违法解除与刘女士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

裁判结果:

某公司向刘女士支付剩余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案例三

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对方主张经济补偿

案件回顾:

郭女士与刘先生于2002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一名。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刘先生于2021年从任职公司离职前一直驻外。郭女士因生活需要辞去工作,照顾家庭、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事务。2021年,刘先生以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将郭女士诉至法院。郭女士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刘先生支付结婚多年来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被告工作的相应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刘先生与郭女士登记结婚逾20年,经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各方陈述,可以认定刘先生确实于2021年从任职公司离职前一直驻外,疏于对子女、老人及家庭的照顾,郭女士在此方面负担较多义务,刘先生应当给予补偿。

裁判结果:

该院综合双方实际情况,酌定刘先生给予郭女士适当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