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园地 > 普法课堂
参加格斗运动受伤,责任谁来担?
作者:右安门法庭 邢昊  发布时间:2023-03-21 10:37:36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小花与某格斗馆签订协议成为会员。某日小花与小刚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对抗训练时受伤,次日小花被诊断为外伤,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后小花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小刚和经营者某体育公司诉至丰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0万余元。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酌定某体育公司承担50%的责任,小花对其自身损害承担50%的责任。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释法

活动参加者在训练时受伤,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专业从事健身服务的机构,在安排专业的教练指导会员锻炼时,应负有较大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可以预先采取多种安全保障措施降低损害发生的风险。比如,选择与会员身体条件、运动水平相匹配的锻炼项目及对抗选手,并对会员的运动状况保持关注,在出现可能导致会员受伤的情况时及时予以制止,在会员受伤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救治。本案中,小花系在某体育公司的健身场所并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的锻炼,亦由教练对小刚和小花的锻炼进行配对;再者,某体育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健身服务的机构,其安排专业的教练负责指导小花进行锻炼,应具有较大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小花的身体素质状况合理安排练习活动,但某体育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对小花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赛场上、训练场上无意造成他人受伤,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均系自愿参加,在教练指导下进行对抗,现无证据证明小刚在小花的受伤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小刚不应对小花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参加对抗型运动中受伤,自身是否需要担责?

自愿参加具有风险的体育对抗训练,参与者应对该活动的风险、自身的健康状况和运动水平有所了解,同时应对自己在健身活动中的安全尽到注意义务。本案中,小花未对自身的状况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其对自身伤情也存在相应的过失,本案中,酌定其责任比例为50%。

 

法官提示

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组织者:

安全保障要先行。组织者可以通过制定完备的活动规则、配备救助设备和安全员、开展安全培训等措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活动组织者可以通过签订承诺书的方式明确参加者对自身情况的如实告知义务,并充分提示说明该活动存在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结果,以便在纠纷产生时能够明晰责任。

 

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参加者:

自甘风险要谨慎。参加者在活动开始之前要充分掌握活动的形式、特点及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并结合自身的健康、体质状况合理预估风险,决定是否参加相关活动。在活动过程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充分的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发生,也要遵守活动规则,避免对其他人员造成损害。

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要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注意义务,以充分发挥文体活动纾解压力、愉悦身心的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