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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每一个“她”
作者:民一庭 郑睿  发布时间:2023-03-08 14:51:56 打印 字号: | |

1921年9月,第二届国际共产主义妇女代表会议召开,会议决定将每年的三月八日定为国际劳动妇女节。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进一步丰富了妇女权益保障内容,提升了妇女权益保障水平。

如何更好地保护女性权益,一直是社会讨论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与此同时,家庭暴力等损害妇女权益的问题屡见不鲜。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丰台法院邀请法官以案说法,用真实案例讲解女性权益遭受侵害时如何依法维权。  

 

案情回顾

王某甲姐妹三人,亲生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生性内向的王某甲患有轻度抑郁,后在父亲的介绍下认识了李某并结婚。2019年王某甲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李某对于王某甲的精神疾病不予积极治疗,在王某甲无法独立生活的情况下不予基本的衣食保障,反而因其患病不能完全认识、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对王某甲心存厌弃,甚至施以冻饿、谩骂、殴打等暴力行为,使其不能拥有基本的生存条件,需要通过捡垃圾、邻居接济等方式才能吃饱肚子。王某乙作为王某甲的姐姐,不忍妹妹受此伤害,将其接走照顾,并向丰台区妇联等有关部门寻求帮助。2022年王某甲提起了离婚诉讼,王某乙也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王某甲的监护人。

 

审理结果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已充分举证李某存在家暴行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对此予以证实并支持起诉。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指定王某乙作为王某甲的监护人。李某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准予王某甲与李某离婚并判决李某赔偿王某甲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官释法

他(她)打我了,我该怎么保护自己?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每一个受害者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保护自己,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留存受伤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也可以向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部门寻求保护,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他(她)打我了,我能离婚吗?

家庭暴力的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而且还伤害到受害方的人格尊严,更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他(她)打我了,我能要精神损害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家庭暴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家庭暴力的行为既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关于和谐、平等的要求。因此,受侵害一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为护航妇女儿童权益发展撑起法律保护伞。本案中王某甲的遭遇是不幸的,如何让更多的王某甲走出家暴的阴霾,守护好每一个,是每个司法工作者的使命与担当。同时,请王某甲们在遇到家暴行为时,不仅要坚决抵制,更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多部门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