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韩某某与陈某均居住于丰台区某小区5号楼2单元,某物业公司系该楼物业管理公司。韩某某是一位八旬老人,2020年12月某天,其站在自家单元门外门口处,陈某自该楼楼上下至一层单元门附近时,左手拿手机,右手手提两袋垃圾,在未观察单元门外是否有人的情况下,用脚推开单元门,将低头在包中翻找东西的韩某某撞倒。通过单元门窗户观察,该单元门外右侧有足够站立空间以防被单元门撞到。事发时,韩某某站在单元门前,未站在右侧安全位置。事发后,陈某将韩某某送至医院就医。后,韩某某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向其支付医疗费、护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轮椅)、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出单元门时在未观察周边环境的情况下,用脚推开单元门,致使门外的韩某某倒地受伤,故陈某应当就韩某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韩某某虽然年龄较大,行动较为迟缓,但其在低头翻找东西时未站在单元门外右侧安全位置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根据该案实际,确定陈某承担80%的责任,韩某某承担20%的责任。根据查明事实,某小区5号楼2单元单元门开有窗户,通过窗户足以观察到内外情况,某物业公司在门内外均安装有摄像头,其作为该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韩某某要求其承担补偿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陈某支付韩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77162.84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陈某与韩某某居住的居民楼单元门开有窗户,足以观察到内外情况,但陈某在未观察门外环境的情况下推门,导致韩某某受伤,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单元门外右侧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韩某某未站在安全位置翻找东西,而站在单元门外,故对于被撞伤,其亦应当承担责任。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案中,通过案涉单元门窗户足以观察到内外情况,某物业公司作为该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其不承担责任。
为减少此类损害和纠纷,法官提示广大社会公众:单元门内居民外出时,要注意观察周边环境,文明推门,且推门时,不要太快太用力,避免撞伤他人;单元门外居民进入前,要注意站在安全位置,不要在单元门外逗留太久,避免被单元门撞伤;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在安装、改装单元门时,要注意里外能互相看到,避免因不了解门外情况而发生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