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0批指导性案例,丰台法院民一庭袁艳玲法官审理的《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66号)入选。此前,该案例亦被选为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该案涉及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形下,违约金能否酌减的问题。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在另案诉讼期间就债务清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约定了解除财产保全义务及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违约金。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依约申请解除了财产保全后,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未给付剩余款项。本案即为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请对方支付违约金的案件。袁艳玲法官经审理认为,考虑双方在诉讼期间缔约,该违约金条款系履约担保,如果诚实守信依约履行,则不存在违约金;如果恶意违约,丧失信用,则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对于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要求酌减违约金的辩称未予采信,支持了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评价指出,该案明确了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的情形下,违约方主观恶意明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请求是否支持的问题。本案例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不调整违约金的情形,对于有效防范当事人规避执行、“假和解、真逃债”等行为,保护遵守协议方受损害的合法利益,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具有积极意义。
2019年以来,丰台法院始终坚持将司法裁判作为人民法院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路径。此次入选指导性案例是我院在该项工作中的又一优秀成果。该案不仅对违约金调整问题裁判思路的统一提供了参考路径,也树立了人人诚信履约、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继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通过更多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凝聚共识的作用,为推进区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