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9年,鲍才胜在北京经营第一家以“鲍师傅”为核心品牌的“北京鲍师傅西饼屋”。2014年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包括糕点、蛋糕、面包等。2015年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才胜公司)成立,鲍才胜系股东之一。2017年3月鲍才胜公司经受让取得第12484211号“鲍师傅”注册商标,鲍才胜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全国范围内的“鲍师傅”糕点店的经营。
被告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尚公司)于2017年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了餐饮管理。第17899096号“”鲍师傅图形文字组合商标于2016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服务使用类别为第43类,包括咖啡馆、餐馆等。2018年1月,经商标局核准,第17899096号“
”注册商标转让至易尚公司。易尚公司通过授权他人使用前述注册商标的方式开展经营,并收取商标授权费用,其中对外授权开设的餐厅种类包括糕点店。
易尚公司在其公众号、官网、微博中使用有:“鲍师傅”标识、“鲍师傅总部”、“鲍师傅糕点”等。在其授权经营的店铺将“鲍师傅”标识突出使用在店铺门头、展示柜、包装袋等处。
鲍才胜公司认为,易尚公司未经许可,在与其相同的糕点类商品及相关经营平台上使用“鲍师傅”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据此,鲍才胜公司将易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易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等。
【审理经过】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商标侵权,本案中,原告第12484211号“鲍师傅”注册商标申请和核准时间均早于被告第17899096号“”鲍师傅及图形文字组合商标。第17899096号“
”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与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蛋糕”等商品,在日常实践中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性。鲍才胜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一经使用在糕点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如果在上述服务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上述服务的提供者亦为上述商品的提供者,或者认为上述服务和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第17899096号“
”商标亦处于商标行政诉讼过程中,易尚公司更应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避免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易尚公司在其公众号、微博等平台所示的糕点、面包产品的宣传页以及店铺上单独或突出使用“鲍师傅”标识,未规范使用其第17899096号商标,相关公众主要通过“鲍师傅”文字对该商标进行呼叫,单独或突出使用“鲍师傅”标识,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易尚公司所销售的糕点、面包等产品,亦属于第12484211号“鲍师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易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或授权的店铺店内设有供消费者就餐所使用的场所、桌椅等服务设施,亦不提供点餐、上菜等服务内容。因此,易尚公司在其网站、公众号、微博中突出使用“鲍师傅”标识,且使用在第12484211号“鲍师傅”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上,在其授权店铺的门头、包装袋等处,单独或突出使用“鲍师傅”标识,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害了鲍才胜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法院最终判决易尚公司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赔偿鲍才胜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易尚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及《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判决后,易尚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任何一个品牌知名度的提升,均需要品牌所有者较大的投入。当下网红品牌层出不穷,一些商家利用商标注册制度的漏洞,蹭热度,傍名牌。特别是在食品、餐饮领域,无论是商品商标指向的食品,还是服务商标指向的餐饮服务,最终结果均是满足人们的味蕾,在注册分类上容易产生类似或交叉,本案就是一件侵权人注册服务商标对抗权利人商品商标的典型案例。
“鲍师傅”是近年较为流行的知名糕点品牌,在受到消费者热捧的同时,也饱受山寨、假冒等知识产权侵权困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相关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商标的使用情况、知名度等个案因素不同,且商品的市场交易情况不断变化,故《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但并非唯一判断标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核准商品类别与侵权人的注册商标核准服务类别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虽不属于同一类别,但当该种服务的服务成果与核准商品相同或类似时,商标权利人则更应当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样式和核定范围使用商标,有效避让易混淆商标,避免相关公众的误认。服务商标的权利人未严格按照注册商标形态和核定范围使用商标,造成与他人商品商标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本案厘清了第30类食品商标与第43类餐饮服务商标的界限,有效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企业自主品牌的保护是“两区”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要求,本案正是人民法院为自主品牌提供司法保障,加大力度打击傍名牌等商标侵权行为的鲜明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