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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虚拟货币交易,保障数字人民币健康发展——谭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0-28 18:20:29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20181月,谭某与张某签订《虚拟币投资理财协议》,约定谭某通过向张某投入虚拟币进行理财,盈利部分五五分账,本金出现亏损由张某负责补齐,谭某可随时退出理财。201712月及20181月,谭某共计支付张某68万余元。20187月,谭某、张某签订的委托意向协议书记载:代卖速币149 650枚共计2万元;退魔盗团6000枚,需打款17 000元;代卖比特币3.794枚共计35万元;退藏酒票263 763枚,需打款224 198.55元;代卖比特币0.539枚共计26 232元。上述款项张某需给谭某打款。后张某向谭某转款共计13万元。另,谭某主张双方均分别分红42 871元。谭某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买卖比特币等所谓的虚拟货币,双方协议依法无效,张某亦未提供实际购买代币的凭据,故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退还投资本金、赔偿利息。

【审理经过】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虚拟货币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并且,在20179月之后,相关平台的虚拟货币交易等活动被禁止。因谭某委托张某投资理财的产品属于虚拟货币的范畴,故双方就投资虚拟货币达成的《委托意向协议书》《虚拟币投资理财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谭某未能证明张某得到42 871元分成,张某亦予以否认,谭某进行虚拟币交易存在过错,其自认的42 871元分成应冲抵投资本金。另再扣除张某支付的回款13万元,剩余514 129元退还谭某。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数字货币是将实体人民币数字化,以国家信用作支撑,是可通过电子形式支付的国家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有着本质区别。本案涉及的比特币等均属于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本案通过否定虚拟货币交易的效力,明晰虚拟货币与数字人民币的不同法律性质,旗帜鲜明地确立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则,亦是我院助力丰台区建设数字金融科技示范区的重要体现。

 
责任编辑: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