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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私募股权基金健康投资,助力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某网络科技公司等诉某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陶某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0-28 18:14:29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2018111日,陶某、某基金管理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目标公司)等四方签订《备忘录》,就投资目标公司事宜进行协商讨论,达成四步共识,各方应按约定分步骤依次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等。后因《备忘录》的相关事宜未按约进行,故目标公司及股东等四方将某基金管理公司、陶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各方签订的《备忘录》并要求某基金管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审理经过】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备忘录》系目标公司进行科技创新的重要推力,亦是某基金管理公司参与股权投资进行金融创新的重要体现。该《备忘录》约定的前三步均尚未全部完成,而某基金管理公司在《备忘录》项下的义务应在前期股权变更的前提之下,并不是前三步对应的合同义务的履行主体,《备忘录》的第一步现已无法实际履行,故涉案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因此本院确认涉案《备忘录》解除,并据此驳回了目标公司等四方要求某基金管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后目标公司等四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私募股权基金对高科技产业进行股权投资而各方在投资端产生的纠纷。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承办法官综合本案的证据以及事实查明的情况,保护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兴起和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已成为我国直接融资体系中的重要有生力量,是落实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金融工具。本案一方面保护了私募股权基金作为金融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较为灵活的特点,保障其敢于投资一些风险较大而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初创企业解决资金问题,改善金融创新发展环境;而另一方面,本案的妥善处理,及时地将处于合同僵局的各方解脱出来,使得网络高科技公司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重新去谋取其他融资途径,更自如地盘活科技资源,释放创新活力。人民法院通过高质效的审理,有力、便捷地保障了丰台区金融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助力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


 
责任编辑: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