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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诉某家政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8-05 17:49:53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家政服务公司未对家政服务人员的从业资质、上岗条件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审查义务造成雇主受伤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戴某1经某家政服务中心介绍与胡某签订《中介式合同》,约定戴某1聘用胡某做家庭服务工作,工作范围包括照顾老人,薪资待遇为月工资3800元,试工期1个月,期满后合同自动生效。戴某1支付某家政服务中心信息服务费800元,胡某支付某家政服务中心第一个月工资总额20%作为信息服务费。戴某1应在胡某每完成一个月工作后第二天支付胡某工资3800元。如胡某不慎毁坏客户物品,应自行协商赔偿,胡某看护工作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安全,如在看护视线内造成看护对象的伤或亡,一切后果由胡某负责。2016年3月2日,戴某1的亲属戴某2发现胡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虐待老人行为并予以制止,随后与胡某发生肢体冲突并报警,后民警将胡某带回派出所经询问发现胡某出现精神状况不正常症状,遂将胡某送往医院进行确诊治疗,后胡某被送往回龙观医院。同日,戴某2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戴某2认为某家政服务中心没有相关执业许可,且有责任审查雇员是否具有上岗资格,但其没有对胡某情况进行正常审查,对戴某2所受伤害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要求某家政服务中心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3 179.85元并返还已收取的800元服务费。

【裁判结果】我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胡将戴2打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家政服务中心仅提供居间服务,但其应如实提供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对介绍的人员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该审核义务不仅包括是否存在传染性疾病,还应对人员的精神健康状况、心理素质、有无治安处罚或犯罪记录等进行基本审核本案中,胡某显然没有身体的传染性疾病,但从本案证据来看,某家政服务中心未对胡尽到足够的审核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戴2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其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并最终判决某家政服务中心赔偿戴某2各项费用合计2386元,另因与某家政服务中心签订合同的相对方系戴1,故戴2主张某家政服务中心向其退还服务费不予支持,判决一并驳回了戴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本案系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致雇主受伤,由居间方家政服务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案件。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家政服务公司作为市场从业主体应首先取得相关执业许可,同时应对家政服务人员的上岗资质、从业条件等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审查,该审查不仅含身体疾病的审查,还应包括合理限度内的精神状况、心理素质、执业技能、执业规范等方面的审查,以满足家政服务的需要。本案中,胡某在为雇主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多次虐待受雇对象的行为,而该行为明显为一般人所认知的不符合从业规范的行为。结合派出所民警将胡某送往精神病医院诊断的事实,故在此情况下因胡某行为导致雇主受伤,家政服务公司应在其提供居间服务中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