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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姓名安全 不做替罪羔羊——丰台法院通报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犯姓名权纠纷案件情况
  发布时间:2021-09-09 18:47:03 打印 字号: | |

2021年9月9日,丰台法院第十二期“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犯姓名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通过典型案例对该类纠纷的案件特点、裁判规则和风险防范予以重点回应。

发布会上,丰台法院民二庭庭长周海平介绍,2018年至2021年7月期间,该院共计受理姓名权纠纷案件61件,其中涉及冒用姓名办理工商登记的侵害姓名权案件共计39件。该类案件具有案小风险大,被侵权人维权成本较高;往往呈现同时侵害多种人格权益;多存在网络传播的效果,侵权所造成历史记录难以消除等特点。

周海平告诉记者,该类案件在审理认定过程中有以下特点:一是被冒名人需要对签名非本人签署、未经本人授权等承担举证责任,二是被冒名人的个人身份证件材料大多存在主动或被动地对外泄露的经历,三是被诉侵权人出庭率较低,案件往往牵扯案外执行人权益,四是可能涉及被诉代理登记机构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等。周海平介绍,该类案件侵权方除需承担《公司法》上的相关责任以及侵害人格权的系列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法上的相关责任。

“实际出资人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公司工商登记的行为侵害了被冒用人姓名权,应当根据其侵权情节、后果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民二庭法官聂然在一起典型案例时介绍。该案侵权人擅自使用了他人姓名用于工商登记,被判令要求变更工商登记、登报道歉。法官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范围未及全国,判决确定在北京市范围有影响力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既维护了被冒名人的权益,又没有扩大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做到了与侵权造成的后果相适应。

此外,针对“防止员工作为名义股东利用姓名权侵权诉讼逃避公司法法律责任”“被冒用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情况,聂然结合典型案例对法律规定予以分析解读。

针对冒用姓名引发的侵权风险,丰台法院提示广大公众,首先,公民个人如果不慎丢失身份证,应当尽快向有关机关挂失,及时补办新的身份证。其次,登记代办机构对委托提交的资料要尽到一定的审核义务,不得与登记方串通冒用他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再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公司经营者,应当合法合规经营,不做冒他人之名的事。

丰台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郭俊宝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丰台法院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加强对人格尊严等方面的权利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实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贡献司法力量。”


 
责任编辑: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