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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讲进企业
  发布时间:2021-07-23 11:13:47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高“三个规定”的社会认知度、支持度,营造共同落实“三个规定”的良好社会氛围,丰台法院充分发挥“京法巡回讲堂”平台优势,开展“三个规定”系列宣讲活动。7月22日,丰台法院民三庭法官王静走进华航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为该公司干部职工进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讲。

宣讲过程中,王静法官介绍了“三个规定”的制订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政策界限,并结合典型案例深刻剖析违反“三个规定”的问题及危害,并呼吁在场干部职工共同宣传、严守“三个规定”。宣讲结束后,王静法官又向该公司干部职工发放了“三个规定”宣传手册,并进行现场答疑。现场干部职工表示通过此次宣讲,对“三个规定”有了更深刻全面的认识,将在未来的工作生活中助力法院落实“三个规定”。

此次宣讲是丰台法院运用“京法巡回讲堂”开展“三个规定”宣讲的第一场,未来丰台法院将继续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进行“三个规定”宣传,勠力营造促进“三个规定”严格执行的社会环境,有力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三个规定”内涵

2015年3月18日,中办、国办制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主要针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划出“红线”,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2015年3月26日,中央政法委制定实施《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是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明确划定行为边界,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2015年9月6日,“两高三部”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主要是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利益输送。以上规定统称为“三个规定”。对这“三个规定”我们简称,外部过问规定、内部过问规定、不正当交往三个规定。

二、“三个规定”制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三个规定”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干预司法、违规交往划出醒目红线,为司法人员拒绝干扰、抵制诱惑提供了“挡箭牌”和“防护盾”,也为司法人员避免使自己陷入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的境地提供了自我保护的屏障,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三个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外部过问规定

全文共13条,主要建立了三项制度:一是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二是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内部过问规定

全文共15条,主要有五方面的具体举措:一是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等不当要求;二是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三是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调查处理职责与程序;四是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通报制度;五是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或者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不正当交往规定

全文共15条,主要有以下重要举措:一是明令禁止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6种接触交往行为。二是明确了工作场所要求,规定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三是明确了司法人员离任后的禁止性规定,规定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四是明确了线索移送的要求。五是明确了规定执行情况记录廉政档案。六是明确了司法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