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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刷流量”提供软件技术支持涉罪判刑案
——蔡某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
  发布时间:2021-05-28 15:24:14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刷流量提供具有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功能的软件技术支持的,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定罪处罚。

核心价值:网络空间公共秩序  数据流量真实

(一)基本案情

20181月至20193月间,蔡某某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开发某APP,有偿为他人提供不需要登录新浪微博客户端即可转发微博博文及自动批量转发微博博文即刷流量的服务。后大量用户以向某APP充值的形式有偿使用该软件,并通过运行该软件侵入新浪微博服务器。经鉴定,某APP通过截取新浪微博服务器中对应账号的相关数据,后使用与其截取数据相同的网络数据格式向该服务器提交数据并完成与该服务器的交互,从而实现刷流量的功能。经统计,至案发时该软件已有用户使用19万余个控制端微博账号登录,上述控制端账号绑定微博账号5000余万个,蔡某某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6 253 752.86元。201911月,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起公诉。

蔡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某APP不是专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本案中,蔡某某设计开发并提供有偿使用的某APP,具有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属于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因此,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应予处罚。根据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判决蔡某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蔡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 253 752.86元予以没收。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蔡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当前,流量已经成为互联网经济的重要资源,依靠流量来选择、评判明星的现象越来越凸显。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大量粉丝为了给明星营造热度而刷流量”“刷榜的行为。诱于粉丝经济带来的高额利润,大量专门用于刷流量”“刷榜的软件随之产生。这些软件通过非法手段营造虚假数据流量,形成了大量数据泡沫,对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实名制用户的账户安全以及平台服务器的安全与稳定造成了恶劣影响,不仅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网络竞争、诚实守信的网络环境,还损害了广大网民对网络排名的社会信任,应当予以及时有效制止。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流量造假行为并未进行专门的规制,但对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本案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角度认定了蔡某某营运某APP构成犯罪,依法打击了为刷流量提供软件技术支持的行为,净化了网络空间,保障了网络信息的真实性,有助于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空间公共秩序。

 
责任编辑: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