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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老人与滑板车幼童相撞受伤责任共担案
——李某某诉程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2-24 17:16:41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公民在体育场等公共场所从事广场舞、滑板车等娱乐活动过程中,应当审慎遵守权利行使的边界,不得妨碍他人从事合理活动,且应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保护自身与他人的身体健康。违反该义务造成损害结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核心价值:公共秩序  权利边界  和谐友善

    (一)基本案情

2020828日晚8时许,66岁的李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某体育场内跳广场舞,3岁的程某某随其父在该体育场内玩耍。李某某在跳广场舞的过程中与骑行滑板车的程某某发生肢体碰撞。当晚,李某某至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左手外伤,后陆续至其他医院就诊。20209月,李某某将程某某及其父母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2000余元。

程某某及其父母辩称:当晚跳广场舞的人员较多,活动空间被挤压,孩子们不得不从广场舞队列中经过。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体育场为公共场所,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此从事体育、娱乐活动,但从事活动应当有一定边界且不妨碍他人。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玩耍应有监护人陪同,且监护人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监护职责。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事发体育场面积较大,事发当日参与广场舞活动的人数约30余人,广场舞外围仍有活动空间,而程某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明知体育场内每天都有人群在跳广场舞,骑行滑板车本身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仍任由程某某骑行滑板车在广场舞人群中穿行,且其视线距离程某某较远,应视为其对程某某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应对程某某与李某某发生碰撞的致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李某某系成年人,且经常在事发体育场内跳广场舞,应对场地日常的活动情况更加了解。跳广场舞虽一般不具有危险性,但腿后撤等大幅度动作可能会与他人发生肢体碰撞,且李某某在广场舞最外围跳舞,更易产生此种风险,李某某亦应在跳舞过程中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李某某的伤害后果,本院认定程某某的监护人负有70%的责任,李某某自负30%的责任。综上,本院判决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李某某部分医疗费及交通费共计300余元,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双方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和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的影响,老年人和儿童成为使用公共体育活动空间的主要群体。跳广场舞已成为老年群体普遍认知的娱乐活动,而骑行滑板车、平衡车等也已成为儿童普遍的活动标配。上述人员在公共场所从事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尊重他人的自由活动权利,不妨碍他人正常活动。

本案承办法官在裁判中坚持平等、文明、和谐、友善的理念,依法合理分配双方的过错责任,以刚性的裁判结果传递了自身自由和权利的边界即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的思想,提示社会公众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秉持在秩序下享受自由,在文明下寻找平等,在友善下追求和谐的正确观念,引导人民群众共同自觉创造和维护和谐有序的公共环境。

 
责任编辑: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