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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发送营销短信侵扰公民个人生活安宁应担责案
——牛某某诉某银行支行隐私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1-27 17:15:28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公民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银行在当事人明确回复退订的情况下,仍向其发送营销短信,侵扰了当事人的个人生活安宁,性质上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核心价值:公民隐私权  个人生活安宁

    (一)基本案情

20173月,牛某某在某银行支行开卡机上开户,并预留了个人手机号码。之后,牛某某收到该银行发送的多条短信,内容均为该银行各类营销信息,并写明了退订方式。牛某某先后数十次通过发送短信、致电人工客服等方式进行退订,均未果,该银行仍向牛某某发送营销短信。20203月,牛某某至该银行支行营业厅退订营销短信,该银行支行通过手动方式取消向牛某某发送营销短信的项目。20207月,牛某某将该银行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支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其误工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000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某银行支行辩称:牛某某在开户时已通过勾选开卡须知的形式同意我银行向其发送营销短信。短信退订未成功是因银行合作商的短信平台没有收集到牛某某的退订短信。牛某某的生命、健康未受到伤害,不同意赔偿其精神损失,但同意给予一定补偿。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未经本人许可而频繁向其发送营销短信侵扰了公民的通信安宁,应当得到及时而有效的制止。涉案银行在牛某某多次发送退订短信后,仍向其发送营销短信,侵扰了牛某某的私人生活安宁,应当认定侵犯牛某某隐私权。考虑到牛某某已当庭接受该银行支行的口头道歉,并已记录在案,故对其要求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牛某某因维权产生了一定损失,该银行支行亦当庭表示愿意进行补偿,故对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营销短信侵扰了牛某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其精神上的痛苦,故对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本院判决某银行支行赔偿牛某某各项损失1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驳回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个人生活安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的私人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对其不法侵扰的权利。现代社会中,由于生活方式的不断改变,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为频繁和密切,客观上要求对个人的生活安宁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通讯工具成为个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而通讯安宁也成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个人生活安宁权的重要环节。实际生活中,银行或其他商业机构在为消费者开立银行账户、提供网购服务时,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通讯信息,并通过这些通讯信息向消费者发送形形色色的营销信息。未经本人许可而频繁向其发送营销信息,成为现实生活中影响公民私人生活安宁的一大顽疾。

本案将个人通讯生活的安宁纳入到隐私权保护范畴,不再将侵犯隐私权行为的认定限于对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侵犯上,明确了对个人生活安宁权的保护规则,具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刚性的裁判对侵扰公民个人生活安宁的行为进行否定评判,督促相关机构更加谨慎地对待其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使用时兼顾商业利益与公民权利,尊重公民个人意愿,营造文明有序、平等和谐的社会环境。

本案宣判后,本院向涉案银行发送了司法建议。该银行积极向本院回函,表示已就个人账户开户程序、充分履行格式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加强服务合作商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改进。

 
责任编辑: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