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须A4纸张,并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左侧留2.5厘米装订线
一、申请书原件(异议人为自然人的,落款处须由异议人本人亲笔签名;异议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落款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申请书原件份数为除异议人之外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数之和再加1份(例如,原执行案件中,除异议人即被执行人之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另有2个申请执行人,则申请书份数为3份)
注意:除异议申请人之外的原执行案件中的其他所有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须在申请书中列明(即使当事人已死亡或注销也需列明,并在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后括号注明已死亡或已注销);如果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已变更,列明现在的姓名或名称,并括号注明“曾用名(原姓名或名称)”
二、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份数为1份)
□ 异议人是自然人的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异议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下列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 除异议人之外,其他当事人中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工商档案查询信息打印件一份(可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查询并打印)
三、异议人的委托代理材料(份数为1份)
异议人本人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到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 1、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及代理权限见背面)
2、代理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 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提供所函原件、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 近亲属代理的,提供户口簿、结婚证或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异议人与代理人之间)近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经推荐的公民代理的,提供异议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盖章的推荐函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单位推荐的,提供异议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88条
□ 工作人员代理的,提供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等异议人与代理人具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理由和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份数与申请书份数相同)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份数与申请书份数相同)
1、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例如一审、二审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等)
□ 2、相关执行行为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例如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谈话笔录等执行程序中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提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起诉讼。
(可参考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书(格式)
异议人(被执行人):(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联系方式等;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被申请人(括号中列明其在原执行案件中的地位,例如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要求同上)
(注意:除异议人之外,原执行案件中的所有其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须在申请书中按原执行案件中的地位列明)
生效法律文书号:
执行案号: 执行法官:
申请事项:
例如,不予执行 公证处 号公证书和 号执行证书
事实和理由:(简要写明执行案件的情况及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格式)
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申请不予执行 公证处 号公证书和 号执行证书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XX为我的代理人。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代为参与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