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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支付工资!
  发布时间:2020-12-18 17:21:50 打印 字号: | |

北京某科技公司因不服劳动仲裁委出具的裁定书而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无需向被告马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其主张已经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马某已享受带薪年休假。而马某应诉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该科技公司在劳动仲裁期间曾出具劳动合同书、请假条、考勤表等证据,用于证明与马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且马某在职期间有过带薪休假的记录。但是经过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认定劳动合同书中马某字迹并非马某本人书写,虽该科技公司不认可鉴定意见,但并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另根据考勤记录和请假条,能够认定马某曾修年假1日。双方在庭审中都没有出示新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于双方均对劳动关系表示认可,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该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仍需向马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6万元,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00余元。

 
责任编辑: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