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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间的“分手费”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发布时间:2020-11-14 10:25:03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原告唐先生与被告胡女士通过网络相识后,彼此感觉很投缘,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但这段恋情并未得到家人的祝福,唐先生的母亲认为两人在家庭背景、性格等方面都不合适,要求唐先生慎重考虑。短暂交往三个月后,2017年10月,唐先生向胡女士提出分手。胡女士随后离开了唐先生所在的城市,开始了新的生活。

    2019年2月28日,唐先生给胡女士发短信,称家中亲人重病急需用钱,希望胡女士偿还分手时向唐先生的借款。胡女士不禁纳闷,自己从未向唐先生借钱何来还钱一说?

    唐先生说2017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29日,唐先生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多次向胡女士转账,金额共计13万余元,这笔钱就是他借给胡女士的。胡女士则称收到的13万余元是唐先生分手时主动给的“分手费”,系对自己感情的补偿,不同意偿还。在多次催要未果后,唐先生将胡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庭审中,原告唐先生提交了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已经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胡女士也认可收到了全部转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现胡女士抗辩称,转账系唐先生无偿赠与的“分手费”。法庭上,经承办法官询问,胡女士并未提供通话录音、聊天记录、书面承诺等任何证据,无法证明唐先生的转账行为系无偿赠与,因此胡女士的抗辩意见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定胡女士返还唐先生借款1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胡女士已主动向唐先生支付了款项。


法官提示:

    “分手费”多指情侣在解除恋爱关系、同居关系时,一方要求另一方对自己在金钱上的补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青春损失费”,目前我国法律对此“费用”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如果赠与人自愿给付“分手费”,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受赠人亦表示接受,则“分手费”可能被认定为无偿性赠与行为。相反,如果在一方未明确同意支付“分手费”的情况下强行索要,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转账发生在恋爱关系结束时,双方并未对款项用途进行备注,亦未明确约定款项的性质。唐先生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胡女士抗辩系赠与,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是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