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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案
——北京甲公司诉乙物业服务合同案
  发布时间:2020-10-23 11:29:51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合理调解方案,致使不必要的诉讼程序启动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根据其滥用诉权的部分所占比例,判令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核心价值:滥用诉权、责任分担

    (一)基本案情

某小区业委会与北京甲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该公司进行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明确约定了业主应承担的物业费项目及价格。乙系该小区业主,未缴纳2017年至2018年的物业费和2018年的垃圾清运费。故北京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支付欠付的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

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案件调解期间,乙表示愿意缴纳物业费和垃圾费,但北京甲公司不同意,要求被告一并缴纳供暖费。经调解员解释供暖费应当另行起诉后,该公司依然坚持拒绝领取。

因双方调解不成,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庭审中,乙表示可当庭足额向北京甲公司缴纳物业费和垃圾费,但北京甲公司拒绝受领,理由为要求被告同时缴纳供暖费并要求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后申请强制执行。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甲公司与乙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该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北京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乙亦应按期足额交纳物业费和垃圾费,现乙表示同意交纳,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案件主要争议在于本案诉讼费的承担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了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本案中,乙在诉前调解阶段和庭审中均明确表示同意北京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愿意立即足额支付。但北京甲公司以要求乙一并缴纳供暖费并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债权作为理由,拒绝受领款项,明显不当,故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北京甲公司承担。综上,本院判决如下:乙给付北京甲公司物业费和垃圾费。案件受理费由北京甲公司负担。

案件宣判后,当事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

实践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合理调解方案、假借调解空转程序拖延纠纷等情况时有发生。本案原告不当拒绝合理调解的行为反映了当前部分当事人将司法诉讼作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激化当事人矛盾,增加当事人诉累的现状。

本案在裁判中秉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诚信的理念,通过让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诉讼费惩戒其放弃友好协商、徒耗司法资源的行为,引导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秉着诚信礼让、和谐共赢的精神处理纠纷,对于实现物业公司与业主长久和谐的社会效果,树立双方平等协商、互相体谅的关系,弘扬以和为贵的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