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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还是定金,出具收条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0-10-26 15:52:43 打印 字号: | |

张女士前往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通过刷卡方式向某二手车公司支付2万元购车订金,二手车公司工作人员为张女士出具收条。后张女士发现该车排放标准不符合现行标准,二手车公司并未向张女士介绍此事。故张女士提出返还已支付的2万元订金,二手车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张女士无奈,故诉至法院。

张女士诉称,她在二手车公司购车,因需与家人商量,二手车公司提出可以先支付部分订金作为预付款,如决定不购买可以返还。故张女士向二手车公司支付2万元购车订金,该公司员工出具收条载明为“2万元订金”。之后张女士发现该车排放标准不符合现行标准,故提出返还订金,二手车公司拒绝返还,给她造成了损失。

二手车公司辩称,张女士到我公司购车,双方磋商车价款为28.3万元,分期付款,附加条件为我公司为其办理贷款审核、车辆美容、延保手续,后张女士向我公司支付2万元定金。当晚,张女士向我公司询问进程并表示满意。次日,张女士微信联系我公司希望退还2万元,称其母亲发生车祸,急需用钱。我公司表示只要其所述属实,可以退钱帮助其渡过难关,但张女士以涉及隐私予以回避。张女士选购的车辆也完全符合排放标准,收条上写为“订金”系手误,张女士交纳的2万元性质为定金,否则我公司不可能为其办理后续手续,正是由于2万元的定金性质,张女士选购车辆在我公司处于停售状态,也会产生相应的损失。

目前,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责任编辑: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