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核心价值观
义务帮工人帮工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索赔案
——原告杨某等诉被告高某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发布时间:2020-05-25 09:36:05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义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核心价值:公平公正、助人为乐

(一)基本案情

高某承接闫某家彩钢棚维修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杨乙负责,杨乙派遣杨甲进行施工时,杨甲从顶楼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杨甲与杨乙是同乡,平时会把多余的活交给对方来做,本次施工,杨乙并未向杨甲支付工钱。杨甲的法定继承人杨某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杨乙、闫某承担赔偿责任共计200余万元。

被告高某、杨乙、闫某辩称,和杨甲不存在劳务关系。杨甲作为专业的工作人员,施工时没有系绳,我们无过错。杨甲的居住证明有效期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过期,不能按照北京赔偿标准执行。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彩钢棚工程的维修责任方为杨乙。杨乙承包彩钢棚工程后,其所寻找的建设工人中并不包含杨甲,杨甲仅是按照杨乙的通知提供维修服务,杨乙并未就此向杨甲支付相应费用。高某、杨乙共同确认杨乙曾将杨甲介绍给高某公司。杨乙确认“其与杨甲是同乡,平时谁活多干不过来了就把多余的活交给对方干”。综上,本院认定杨乙与杨甲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杨甲系基于杨乙的请求为其提供无偿劳务的帮工。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杨乙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对杨甲在帮工过程中意外身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杨甲作为施工人,因过于自信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未尽到对自身安全防护的谨慎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过失,应依法减轻杨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根据案情、双方在事故中的具体行为、以及杨甲系应杨乙的请求给予无偿帮工等情节,确定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原告关于由闫某、高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参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判决杨乙对原告承担11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原告杨某等,被告杨乙均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义务帮工关系是指无偿、自愿为他人处理事务从而与他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帮工人提供无偿劳务的行为体现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道德风尚。

本案在义务帮工受损责任承担的问题上,对义务帮工人的损害赔偿予以支持,是对义务帮工人助人为乐行为的充分肯定。本案通过严格把握归责原则在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进行合理的责任分配,既做到让义务帮工的“热心肠”没有“后顾之忧”,又引导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树立安全防范的风险意识、尽职守则。

本案在确定赔偿的具体标准上,充分考虑案发时杨甲的暂住证虽已过期,但其一直居住在北京的实际情况,结合给予受害人公正、及时的损害赔偿救济和司法平等保护人权的价值追求,确认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本案宣判后,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充分体现了司法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本案追求人人平等价值理念的一种肯定。

 
责任编辑: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