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教育快速发展的同时
面向未成年人的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大量进入市场
在丰富了社会教育资源
与学校教育形成互补的同时
也伴生出了诸多问题
家长如何挑选纷繁多样的培训机构?
发生纠纷诉讼维权时又该注意什么?
丰台法院选择6起典型案例
结合法官建议和法律提示
向学生及家长们进行了详细讲解
“群体性纠纷多、师资条件符合标准的少、涉诉合同约定明确的少、提供服务符合约定的少、签约前法律风险意识少是目前这类纠纷的特点。”方庄法庭负责人李冬冬介绍说,“教育培训合同的标的具有无形性和智能型,因此购买费用较为高昂,一旦教育培训机构履约不当,一切为了孩子的父母就会团结起来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另外,通过我们法院的调研发现涉诉的很多教育培训机构大多存在缺乏相应的开办资质,利用经营范围涵盖内容的模糊处理打法律的擦边球,逃避监管同时对家长也隐瞒了资质上的缺陷。很多家长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的时候并没有注意到对方多是提供格式合同,合同中对于教育培训机构的责任往往会做限制或免除规定,此外,很多培训机构为了达到多招生的目的,会采取打折、赠送课时或返现等促销手段,但对于履行不当时如何退费大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发生争议时,家长和机构各执一词。”
典型案例
方庄法庭法官李蕊举出了6起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公司变更合同内容 家长气愤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2016年初,李女士与A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子贾某报名了英语2级至7级六个级别的课程,并依约一次性支付了学费22950元。合同约定,A公司承担贾某六个级别课程的教学工作,每学完一个级别课程返还该级别50%学费作为贾某的奖学金,逐级将全部学费的50%返还。合同签订后,贾某参加了2级、3级两个级别的课程培训并通过考试,但A公司却以搬家资金紧张为由未如约返还两期的半价学费3825元。2017年初,李女士接到学校变更学区的通知,原学区不再提供教学服务。因此,李女士要求A公司退还剩余学费15300元并返还2级、3级半价学费3825元,但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将A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已经停止授课,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教学义务,李女士有权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认购书。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女士要求退还剩余4级课程的学费和返还2级、3级半价学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当无法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二 无证外教将幼儿打伤 园方认错主动赔偿
基本案情
闫小宝自2015年9月(两岁)开始在丰台某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2018年小宝的父亲在该幼儿园刷卡支付2018年3月至8月共计6个月的托管费23960元。2018年6月27日放学后,闫小宝的母亲发现小宝身体有淤红伤痕,经询问,小宝称在幼儿园被英语外教老师“掐了脖子、打了脸和后背”,小宝母亲随即报警。第二天,闫小宝母亲和派出所民警去幼儿园调看了事发当天的监控,发现英语外教老师确实对小宝实施了殴打行为。后闫小宝父亲从幼儿园了解到该外教为乌克兰人,没有幼教资质,便向出入境管理局进行了举报。出入境管理局经调查追捕,发现该外教早已逃回乌克兰。事后,闫小宝父亲与该幼儿园协商处理此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闫小宝和幼儿园之间的教育托管协议,退还剩余托管费用并赔偿闫小宝因此受到的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丰台区某幼儿园认识到自己雇佣无资质英语外教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同闫小宝父母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闫小宝和幼儿园之间的教育托管协议,一次性支付闫小宝和解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保证自己聘请的教师具有相关资质,并保障学员,尤其是无行为能力学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未能尽到应尽的管理、审查、保障义务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三 承诺“包过”未兑现 法院依法判退款
基本案情
王先生与某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该培训中心提供的《名校包过班入学协议》,内容为:我们的辅导确保让你的孩子顺利进入某优质中学!如有不通过,全额退款!金额22695元。王先生在交纳全额培训费后,王大宝(王某的孩子)即在该培训中心参加培训。后王大宝参加某优质中学的小升初自主招生考试,因分数未达录取分数线未被录取。王先生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培训中心应退还所有培训费;培训中心认为,“包过班”仅是一个培训班的称谓,其已经提供了培训服务,故不同意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校包过班”并不仅是一个培训班的称谓,其包含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不通过,全额退款”的约定系一项附条件的约定,协议约定的“不通过考试”情形出现后,条件成就,某培训中心即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额退款”。故判决某培训中心返还王先生培训费人民币22695元。
教育培训合同中包含的附条件的合同约定或教育培训机构作出的单方承诺,只要不违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均具有法律效力,条件成就时,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履行义务。
案例四 非格式条款效力高 赠送课程赖不掉
基本案情
李先生与某培训机构签订《辅导协议》,约定合同期间培训机构为小刚(李先生之子)提供“一对一”辅导课程,辅导课时为50个小时,赠送10个小时,共计60个小时,辅导费15000元,李先生全额交纳费用。后小刚上完45课时,李先生要求培训机构赠送课,培训机构否认赠课承诺。李先生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归还剩余15课时的辅导费。培训机构同意解除协议、退还剩余5课时的辅导费,不同意退还该10课时的辅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所持协议中“辅导内容”处手写“标准教师一对一赠送10小时”字样,“共计”处手写“50”字样,50”的右上方手写“+10”字样。培训机构不认可其真实性,并提交公司保管的协议为证,该协议上写明“标准教师一对一”共计“50”个小时。李先生对此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合同中增加的赠送课时的内容,与合同条款中的其他字体相仿,由于相应内容由培训机构员工填写,其未提交反证亦不申请鉴定,则应对李先生出示的合同文本予以确认。考虑到市场中普遍存在以“赠送”方式向消费者让利促销的做法,应认定培训机构已承诺收取相应辅导费后提供60学时的辅导课程。虽然双方约定李先生所付费用为50学时的费用,但相应合同为培训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应认定李先生交纳的15000元系60学时的对价。故判决解除协议,培训机构退还15学时费用3750元。
典型意义
当签订的教育合同由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两部分构成时,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约定,以此制衡教育培训机构签约时的优势地位。
案例五 签完合同不履行 有人接盘也跑不掉
基本案情
郑女士与某早教机构签订《课程销售协议》并支付学费4000元给自家宝宝报名参加一早教班。但才上了三节课,该早教机构将相关培训转给了另一培训机构,不再开办郑女士报名的课程。因对方违约,郑女士要求退费,经调解,受让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钱先生出具承诺书,承诺先支付应退费用3570元的20%,余款半年内付清。后钱先生转给郑女士714元,但余款一直未支付。因此,郑女士将某早教机构、某培训机构以及钱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女士与某早教机构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郑女士按约支付了课程费4000元,但早教机构因不再开办该课程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属违约,应返还剩余的课程费用。钱先生的承诺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与某早教机构共同承担返还郑女士课程费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某早教机构和钱先生共同返还吴女士课程费2856元。
典型意义
教育培训合同具有相对性,当培训机构违反合同约定时,第三人主动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免除培训机构的责任,应视为第三人对违约责任的债务加入。再进一步解释更好。
案例六 已上课时有争议 机构举证义务高
基本案情
吴先生为其子报名某培训学校的英语培训,培训时间为40课时,培训费2000元。口头达成约定后,吴先生支付了培训费。上了两节课后,其子说老师教得不好,加之吴先生对该学校相关安排极不满意,吴先生认为该培训学校非正规办学机构,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未上课部分的培训费1825元。协商未果后,吴先生将某培训学校诉至法院。培训学校辩称,吴先生咨询课程情况时,学校安排老师一对一试讲,吴先生认可后交费2000元,约定课程共计40课时。因为吴先生报名时该课程已经开班,授课老师在询问吴先生意见后给其子补课两个小时,因是一对一补课,最低收费标准为220元/小时。之后又上了5小时的班课,标准是50元/小时。因此,只能退给吴先生未上课部分的培训费13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与某培训学校口头达成的教育培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故法院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吴先生现主张解除合同,培训学校虽未在庭审中对此发表意见,但其同意在扣除吴小帅已上课程费用后予以退费的答辩意见可视为其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吴先生主张退费1825元,培训学校主张只退1310元,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故法院对吴先生关于退费1825元的主张予以采纳。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吴先生与某培训学校口头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某培训学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吴先生剩余培训费用1825元。
典型意义
双方对解除教育培训合同达成一致,但因对已上课时有争议,培训学校主张退费较少,其应对当事人在其处所上课程学时和收费标准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其主张的,应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法官提示
方庄法庭法官金滢建议培训机构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对于机构老师的相关资质要尽到审查管理义务,通过“规范管理、诚信经营”、“规范合同,认真释明”、“规范招生、全面履约”提高行业企业自律,营造健康积极的经营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在机构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为便于执行阶段执行对象的确定,广大家长要明确培训机构的法律主体信息,以便采取查扣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维护未成年人及家长合法权益。
3、家长们可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机构涉诉情况。
4、建议家长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例如培训合同、缴费凭证、课程表及与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沟通的聊天记录等录音录像资料,方便发生纠纷时为自己主张提供合理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