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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抢共享单车大打出手  6000元人身赔偿教训深刻
  发布时间:2019-09-19 15:14:21 打印 字号: | |

     付先生与女友陈女士因下班时在地铁口与沈女士争抢共享单车发生纠纷,沈女士的男友王先生更为了帮女友出气,用酒瓶砸伤付先生。究竟是何原因为一辆共享单车大打出手?


案情简介


     付先生起诉称,某日,在地铁郭公庄c口,扫码支付了两辆共享单车等女朋友陈女士下班,沈女士因争抢付先生已经支付费用的单车一事与付先生发生争执,并在冲突过程中踹了共享单车一脚,共享单车倒在付先生身上,刚好陈女士从地铁出来看到这一幕,随之陈女士和沈女士发生肢体冲突,付先生发现无法劝阻两人之后,拽着陈女士走,沈女士拉着两人不让走,还打电话找来自己的男朋友王先生帮忙。




     付先生与陈女士离开的路上,被沈女士尾随,大约走到六圈路上一家超市时,付先生被赶来的王先生用啤酒瓶砸中后脑,当场倒地失去知觉,造成了右侧脖颈及后侧脖颈16厘米的伤口,并且造成了付先生精神和经济的巨大损害。故付先生起诉王先生及沈女士要求赔偿医疗费用50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交通费用200元,误工费3000元,营养费350元。


     沈女士和王先生辩称,当天因争抢单车,先是付先生与沈女士发生争执,随后是陈女士和沈女士发生争执,陈女士动手在先,两人发生肢体冲突,沈女士给王先生打了电话,并且要求付先生和陈女士把话说清楚再走,谁知陈女士动手撕扯之后就和付先生一起走了,沈女士只好跟着两人,直到王先生赶来,动手砸伤了付先生。对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同意赔偿,但对于其他费用不同意赔偿。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方案,由沈女士和王先生赔偿付先生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总计6000元。




法官答疑


1.谁先动手或是谁先骂人,会加重或者减轻赔偿责任吗?


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沈女士与付先生发生口角在先,王先生又手持酒瓶砸伤了付先生,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如果付先生对自身受伤有过错,可以减轻沈女士和王先生的责任,换言之,可按照比例来分担沈女士和王先生的赔偿责任。


2.双方互殴后都有损伤,能不能折抵赔偿?


如果双方动手互殴后,身体或者财物因对方动手造成损伤,可以向对方主张权利,情况分为以下两种:第一,双方关于受损的数额及给付时间能够协商一致,可以签署调解协议或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第二,双方关于受损数额或给付时间不能达成一致,一方诉至法院,另一方可以就自身受损提出反诉或者另案起诉。本案中,沈女士和王先生如果因此次事件遭受损害,可以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或者另行起诉付先生要求赔偿。


3.赔偿后,又因为此次事件发生新的治疗费用,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就同一次事故受伤进行治疗,发生的新的治疗费用,当事人可以以相应的治疗票据等证据继续向侵权方主张权利,侵权方如提出质疑,可就医疗必要性进行鉴定。本案中,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为沈女士和王先生将开庭之日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结清,付先生如果接下来就此次受伤继续进行治疗,仍可以继续向沈女士和王先生主张权利。  




法官提示


1.生活工作节奏日渐加快,可以理解为了上下班争分夺秒的心情,然而为了抢共享单车发生纠纷,甚至动手伤人,已经完全违背了节省时间的初衷,接下来涉及的赔偿及诉讼,只会浪费双方的时间。


2.如发生损害,应及时固定证据,保障自身权益,可以采取报警、保留医疗票据、争取证人、要求单位出具证明等多种方式。


3.如进入诉讼程序,仍可以与对方进行调解,能够免除诉累,防止双方之间的矛盾扩大化。

 
责任编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