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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互殴一死一伤人间悲剧 祖母悲伤去世姑伯诉请赔偿
  发布时间:2018-02-13 10:57:20 打印 字号: | |

2016104日,迟某甲与子迟某乙饮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互殴,互殴过程中,迟某乙失手将迟某甲殴至颅脑损伤,迟某甲因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迟某乙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追究迟某乙的刑事责任过程中,迟某甲之母(迟某乙祖母)王某出具谅解声明,表示不在故意伤害罪的审理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迟某乙表示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罚。迟某乙的刑事判罚生效后,王某向我院提起了侵权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去世,王某的法定继承人迟某丙、迟某丁申请变更诉讼主体继续诉讼。 

迟某丙、迟某丁认为,其母亲王某生前作为被害人迟某甲的母亲,因迟某甲的死亡,有权向迟某乙追究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责任。现因王某死亡,其二人作为继承人有权继受王某的诉讼权利及接受赔偿的权利,故要求迟某乙承担相应的责任。

迟某乙辩称,首先,王某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经出具了谅解声明,明确表示不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对其表示谅解,说明王某已经放弃了对其因侵害造成的民事赔偿事宜的索赔权利。其次,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具有人身依附性,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赔偿不得让与或继承,且王某已去世,其生前亦享有低保不应再就被抚养人生活费提起诉讼。

对因王某去世而引起的程序变更事宜,人民法院正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进行查实、依法裁定变更相应的当事人,并进一步就案件实体进行调查。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责任编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