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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合同中当事人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8-07-08 17:02:23 打印 字号: | |
  什么是预付费服务?

                                    想终止消费,未消费费用能退还吗?

                                           如何预防合同陷阱?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7日,史某向某中医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交纳认购款8940元,某公司为史某和邢某(二人系夫妻)办理服务理疗卡一张。2016年4月25日至27日,某公司组织邢某前往白洋淀旅游疗养。邢某称,某公司在此期间向其推销类似白洋淀旅游疗养的年卡服务,费用1万元。随后,邢某向某公司交纳定金200元。2016年5月16 日,邢某向某公司交纳疗养年卡费9800元。后邢某称因个人原因无法经常参加活动履行合同,故起诉要求退还服务费10000元。某公司不同意邢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法官答疑

    所谓预付费服务,顾名思义先支付服务费,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约定,消费者预先支付资金作为预付款,取得经营者授予的会员资格后,消费者有权以会员身份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模式。关于此种经营行为的定义,可见商务部颁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本案中,某公司为邢谋提供的就是典型的预付费服务,某公司为邢某办理的年卡即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在这种预付费消费模式中,因消费者需要预先支付数额较高的对价,导致消费者的行为受限,使原本就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处于更加不利的位置,并因此承担更高的合同履行风险。常见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不予退还已交费用”。消费者在终止接受服务后,往往因此与经营者发生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某公司显然并未遵循公平原则来确立起与邢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某公司未告知邢某关于服务的种类和功能,服务的购买、使用、退卡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另一方面某公司主张过期不予退款明显加重了邢某的责任,排除邢某的权利,因此这些约定条款应属无效。

    为保护消费的权益,在预付费服务中消费者可以单方终止消费。但如果经营者无违约行为,应当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以及经营者移交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经营者退还的费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邢某已经接受了一次服务,且终止履行的原因在于邢某,确定某公司退还8000元。
责任编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