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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车之名”行“骗车之实”,能否行得通?

作者:康莉  发布时间:2018-05-18 17:48:02 打印 字号: | |

      前言:当今租车市场繁荣,共享汽车对于外出旅行、出差商用、环保人士等都有很大的吸引力,不但省钱,而且手续方便,只要用身份证、驾驶证加上少量的押金,就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快捷租到喜欢的各种型号的汽车,从高端大气上档次的各种豪车到简单实用的各类轻型电动车应有尽有。但是,有的人在交了一两千押金后对价值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车动了歪心思,直接开到外地不还了,用押金套车。今天,法官告诉您这样的小聪明能得逞吗? 

 

案情简介

原告某租车公司与被告李某于20153月签订了《租车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某京牌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租金标准为899/天,租期为7天。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约定交付了车辆,双方签订了《租车单》。但被告未按约将车辆返还给原告,现已将车开走两年多,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

某京牌奥迪牌小型轿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首汽租赁公司。2015316日,李某某与首汽租赁公司签署《租车合同》及《租车单》,约定李某某向首汽租赁公司租赁该奥迪牌小型轿车;租期7天,日租金为899元,加上保险费、不计免赔、手续费、上门送车费等,预计总金额7000余元。《租车合同》及《租车单》签署后,李某某将其名下银行卡内资金12000元预授权付给首汽租赁公司,首汽租赁公司将奥迪牌小型轿车交付给李某某,李某某在《验车单》上签字确认后将车开走。约定的租期届满后,李某某未按约向首汽租赁公司归还车辆,也未再支付租金,后李某某预授权的12000元完成支付,此后至今,首汽租赁公司未能收回李某某开走的该奥迪牌小型轿车。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归还车辆、按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自租车之日起至实际还车之日止的租金、此外还须支付违约金13万元余元。

 

法官提示:

一是车辆出租公司签订合同要完善违约条款。对于预防这种可能出现的“骗租”等恶意签订合同的行为,要提高租期外的租金,对于恶意不还车、长期不还车的行为要约定高额违约金,并向承租人提前强调告知这种违约行为的后果,加强承租人对于风险的预知,以此减少“骗租”行为的发生。

二是短租的承租人要有诚信意识。在当前定位系统如此完善的情况下,不可能将车开到无人之境,而且在驾驶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现加油、充电、交高速费等情况,这些地点都是网络全面覆盖的情况,所以千万不能耍小聪明,可能面临支付高额的逾期租金和违约金的情况,且一旦构成刑事案件,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加强诚信租车的宣传。租车市场前景广阔,但是由于毕竟尚未普及,加之一些人的投机心理,相关主体需对租车的法律常识进行普及,对于一些恶意违约的典型案件进行宣传。一方面加强对道德风险的宣传教育,在社会信用体系越来越完善的今天,一次不诚信的租赁行为将对自身的信用等级造成损害;另一方面加强法律风险的宣传教育,网络时代没有什么绝对的无痕地带,高速收费、充电桩都会留痕,还有无处不在的GPS定位系统,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恶意赖车不还,企图“以租车之名”行“骗车之实”,除了会产生逾期高额违约金之外,甚至还可能构成刑事责任,前车之鉴并不远,希望大家诚信租车、文明租车。

责任编辑: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