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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不慎被撞伤 滑雪场与滑雪者齐被诉
作者:郭婧芳  发布时间:2015-02-20 13:34:47 打印 字号: | |
  案例:张先生在滑雪过程中不慎被林先生撞倒,经医院诊断为右腿骨折。张先生认为是林先生滑雪技术不当造成其骨折,而且滑雪场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将林先生和滑雪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法官讲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滑雪中,因为其他滑雪者碰撞造成的损伤,应该由其他滑雪者承担责任。本案中林先生在滑雪中将张先生撞伤,理应赔偿责任。滑雪场作为管理者,如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林先生进入与其滑雪技术能力严重不符的雪道,滑雪场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责任后,滑雪场可以向直接侵权人林先生进行追偿。因此,在这里也提醒滑雪场,作为经营者,需要履行对滑雪者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滑雪者也要遵守滑雪规则,注意场地内的警示标志,量力而行,以免造成自己和他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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