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冯的父亲前不久去世,处理后事时,小冯的姑姑拿出了冯父的自书遗嘱,上面写着:子女和大孙女平分动产;房子留给儿子小冯,但有条件:小冯必须让父母早逝又没有外祖父母的大孙女冯小丫(小风的亲侄女),继续居住并抚养其成年。小冯当时表示没问题,不料刚过两月,家里人就听说他要撵走冯小丫并称没有义务养她。小冯姑姑十分生气,召集小冯兄弟姐妹开家庭会议,小冯仍不愿意抚养冯小丫。经过商议,由小冯的姐姐抚养孩子,并以所有其他继承人的名义起诉小冯,要求法院取消小冯继承冯父房产的权利,并把房子判给小冯的姐姐。小冯在开庭时答辩说:“这个我爸指名给我的,谁都不能取消。”法院判决支持了其他继承人的起诉,房产判给了抚养冯小丫的姐姐。
说明:冯父关于房产的安排,在法律上属于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中的权利人取得权利、享有权利,是以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前提条件的,如果不履行前提条件的,就不能或不应享有权利。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小冯不让冯小丫继续居住并抚养其成年,又没有提出正当理由。由于他不履行继承房子的附加义务,所以法院依法取消了他继承该房产的权利,并依照当事人的意愿及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原则,把房子判给了愿意履行附加义务的小冯的姐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