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四最近搬进了新买的联排别墅,小区安静优美、交通便利,每家都有一个小院子,住着舒服。可没过多久,他就发现对面的邻居大婶竟然在院子里养了一只猪和一群鸡,每天猪哼鸡叫。来李四家串门的同事打趣说:“你早上可以不用闹钟了,吃猪肉也方便了。”李四自认倒霉,想干脆卖了吧,但联系了几个买主,一看对面邻居都摇头而去了。李四找到对面邻居说理,但对方就一句话“我自己家想干吗就干吗,你管得着吗?!”郁闷的李四起诉到法院,认为对面邻居养猪养鸡妨害自己的安宁权、降低自己房产价值,并提供了充分证据,要求判令邻居停止妨害、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决:李四邻居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停止养猪养鸡,因李四的房产价值损失没有实际发生,驳回了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说明: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业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机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李四邻居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李四主张邻居行为导致自己房产价值降低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他因此被迫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了该处房产,则邻居必须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