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方哥仨合伙买了一套四居室,总价180万元。哥仨入住后,由于还债压力大,手头拮据,加之对物业服务不满,连续两年拒绝支付物业费和供暖费。物业公司把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连带支付欠费及利息共计3万元。开庭时,老大故意没去,老二老三则声称房子虽然是三人共有,但物业服务协议、供暖协议都是老大签的,他们和这些债务无关,不同意给钱。法院最终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由于哥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执行法官直接从老三的股票账户里扣划了3万元给物业公司;并指出老三有权向老大老二索要他多付的钱。
说明: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当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人追偿。”
小方哥仨共有房屋并共同接受了物业服务和供暖服务,他们对共有房产生的债务——物业费、供暖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对债权人都负有给付全部债务的义务,不过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人追偿。因此,执行法官有权从老三或者其他二人的账户中扣划全部欠款,老三有权向另外两兄弟追索他多付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