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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生产资料、产品作抵押 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作者:文/韩炜 图/田凤  发布时间:2012-05-11 11:27:24 打印 字号: | |
  案例:老黄是从事肉制品加工的个体工商户,最近资金紧,就向杨老板借30万。杨老板提出要有担保。老黄以自己的生产设备和冷库里的半成品为抵押,作为担保。于是两人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约定:如果老黄三个月后不能偿还30万元,就以其名下所拥有的生产设备和本成品抵债。五个月后,老黄还没还款。杨老板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台商王女士/手持申请和证据,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一个月前老黄已经把同一批设备和半成品卖给她了,她已付清了货款,所以王女士要求判令这些物品归自己所以。法院认为,王女士的申请合法,准其参加诉讼,并把争议财产判给了王女士。

  说明: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属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动产抵押,应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与抵押人存在交易关系、且对抵押物上存在抵押权不知情的、抵押合同以外的民事主体。本案中,杨老板和老黄的抵押合同没办理登记,该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法院将争议财产判给王女士。杨老板只能再去找老黄还债。加入他们办理了抵押登记,老黄要卖这些抵押物,须经抵押权人杨老板同意,然后杨老板可从老黄得到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责任编辑: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