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公园工作人员在清扫园区时发现一个旅行箱,内有人民币30万元和一些贵重首饰,当场查找,无人认领,即交公安局。公安局依照法律规定,在公园所在地及当地报纸发布了招领公告。发布公告后一年,有一位王先生找上门来,表示该旅行箱是他的,经警察仔细询问,虽然确认他是失主,却拒绝把箱子还他,说所有东西已经充公了。王先生想:自己又没有违法违纪,凭什么就把自己的合法财产充公了?于是,他一纸诉状把公园和公安局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返还财产和利息。法院审理后,却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王先生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说明:遗失物若长期处于权利待定状态,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和他人权利行使,对怠于行使权利者须以法定期限促其行使,因此,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王先生将旅行箱遗失在公园里,在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一年后,才主张其所有权,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认领期间——6个月,所以公安部门有权依法将其财产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