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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玩网游抢劫同事 法院首发网吧禁止令
作者:雪洁  发布时间:2012-03-27 12:22:37 打印 字号: | |
  18岁网瘾青年朱俊因无钱上网,劫走同事1200余元,后在母亲劝说下投案自首。昨日,丰台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朱俊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禁止被告人朱俊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网吧等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11月29日6时许,被告人朱俊(化名)与同事朱名(化名)行至本市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渔场大院北侧小树林内,朱俊向朱名借钱,遭拒绝后对朱名进行言语威胁并殴打,将朱名手中钱包抢走,内有现金人民币1221元,后朱名报警。2011年12月1日,朱俊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投案。

  据悉,朱俊是单亲家庭,平时沉迷于电子网络游戏。案发当日,他刚到一家快递公司打工,和被害人朱名是同事,朱名不想在单位干了,朱俊通过朋友介绍到快递公司接朱名的班。案发当日,朱俊和朱名从单位出来准备一起回家,走到久敬庄渔场大院北侧小树林的时候,朱俊向朱名借钱玩电子网络游戏,朱名说自己没钱,朱俊知道老板在29日凌晨刚给朱名结的工钱,便采用语言威胁、殴打的手段,抢走朱名钱财。抢到钱后,朱俊即到网吧上网玩游戏,从网吧回家后知道公安机关在寻找自己,即随母亲到派出所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朱俊的亲属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庭审中,朱俊表示一定改过自新,不再玩各种电子游戏。朱俊的母亲表示今后加强对朱俊的教育,监督其不再涉足电子游戏场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俊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朱俊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朱俊犯罪起因系沉迷于网络游戏,故本院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网吧等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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