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杨先生饲养了一条狼狗,一家人爱如珍宝,不像孩子遛狗时把够弄丢了,全家人到处寻找,终于打听到了狗的下落,原来是一位好心的孙先生把狗收留了,狗在这期间还生了病,孙先生送到宠物医院看了好几次病。孙先生见到杨先生后,如释重负,提出杨先生把他垫付的狗食费用和医药费三千元还给他,就可以把狗领走了。可杨先生不乐意了,说“你把我的狗还我,怎么还要钱啊?”孙先生说:“难道你不该出你的狗花费的钱吗?”两人不欢而散。杨先生把狗领走后一个月过去了,一直不理睬孙先生,于是孙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杨先生返还狗食费用和医药费共计叁仟元整。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说明:《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孙先生作为拾得人,为狗所花销的食物费用和医药费均属保管狗的必要费用,理应由狗主人杨先生返还孙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