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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偷卖丈母娘住房 丈母娘也有可能败诉
作者:文/韩炜 图/田凤  发布时间:2011-11-22 10:55:15 打印 字号: | |
  案例:王老太年岁渐大,搬到女儿家居住。女婿任某劝她把她名下的房子出租,还可以挣些钱。王老太就把身份证、房产证交给了女婿任某。过了半年,王老太碰到一个老街坊,得知女婿任某居然把她的房子卖给外地人白某了。王老太连忙找上门去问,白某说他是光明这个大买的房,也过户了,房子理所应当归他。王老太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白某返还房屋。白某答辩时,举出了房屋买卖合同、王老太委托任某卖房的公证书、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证等一系列证据。王老太因此败诉了。

  说明:白某取得房屋的这种情形叫善意取得。一般来说,对财产没有处分权的人(比如本案王老太的女婿任某),擅自把她人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转让给他人(如本案受让人白某)了的,所有权人(如本案王老太)有权追回。但也存在例外: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条件的受让人(如本案白某),也可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受让人对转让人无处分权不知情或者不应当知情(白某并不知任某背着王老太卖房);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符合上述条件,白某构成善意取得。所以王老太败诉了。不过法律还有规定:受让人因此取得不动产后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故王老太有权向任某索赔。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