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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文/韩炜 图/田凤  发布时间:2011-11-07 12:32:43 打印 字号: | |
  案例:某高校管乐团经常受邀在各种重要场合表演。前不久,该团负责人在一家媒体上发现,某礼品公司竟然把管乐团的一张新闻照片用在宣传该公司产品的广告中,而且还加上了暗示与管乐团存在经济合作关系的不实之语。该高校管乐团认为,某公司的做法误导了公众和学校领导、损害了管乐团的名誉,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某公司赔偿精神损失。不料,他们在立案窗口就被法官裁定不予受理。

  说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上不具有自然人拥有的完全人格。因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本案中,某高校管乐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起诉,就没能得到法院受理。如果管乐团以名誉权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受理,至于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要看相关证据。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