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谢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伤了脸和肚子,她要求对方赔偿,对方始终推三阻四。小谢只好到法院起诉,被判决获得医疗费、交通费、医药费共计五千元。不久,她发现自己还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情:她的脸上留下了一条明显的伤疤,严重影响了容貌,别人看她总是表情怪异,找工作也屡屡碰壁。于是,她又到了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一万元,立案法官看到她提供的上次的判决书后,表示不能受理。
说明: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小谢的境况虽然令人同情,可依据法律规定,所有的损害赔偿应一次性提出;再次起诉,法官不能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