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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无偿接受下属公司财产 应负责清偿下属公司还不了的债
作者:文/韩炜 图/田凤  发布时间:2011-09-20 10:22:13 打印 字号: | |
  案例:乙公司成立几年来始终经营良好,但前段时间,乙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甲公司突然指令乙公司歇业,并将乙公司总计一千万元的所有名下资产,全部上交甲公司,致使乙公司只能停止经营,许多业务不能继续进行,为此欠下债务一千五百万元。面对催债的债权人,乙公司焦头烂额、无计可施。债权人得知真实情况后都急了:乙公司没钱了,欠自己的钱不是打水漂了吗?有的债权人急忙找到法院,了解情况。承办案件的执行法官调查属实后,裁定甲公司必须清偿乙公司所欠债务一千万元。

  说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甲公司无偿接受了乙公司的所有财产,致使乙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甲公司理应在接受的一千万元财产范围内,负责清偿乙公司的债务。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