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冯大爷夫妇去年先后去世,他们的三子一女办完丧事后,聚在一起商谈遗产分割事宜,女儿冯小姐突然拿出一张纸,说是父母立的遗嘱,他们的父母已经把所有遗产留给了她。三兄弟一听就炸了窝,可那张纸上确实写着“我二人无论谁先去,遗产均由另一个全部继承,我们都走了之后,所有财产留给闺女冯某某”,下面还有双亲的亲笔签名、书写日期。三个儿子中,老大表示不承认,认为这遗嘱虽然是双亲的笔记,但是没有公正;其他两个则说这份遗嘱没有见证人。冯小姐见她的三个兄弟都不认可这遗嘱,而且不讲理,便诉至法院让法官裁判。判决结果为全部遗嘱归冯小姐。
说明: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认。立遗嘱的方式,可以采取公证方式,也可以采取遗嘱人亲笔书写(须注明年、月、日),还可以请他人代书、录音。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还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上述任何一种形式所立的遗嘱,必须具有法定的合法形式。本案中,冯小姐拿出的遗嘱为书面遗嘱,有签名有日期,内容和形式都合法,因此这份遗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