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杨女士退休后,想找个安静的地方养老,于是她在郊区购买了村民老刘的院子。原房主老刘是准备举家进城打工的,可在国家免除农业税后,老刘看到种地比打工划算,又反悔了,想把房子和院子要回去。杨女士坚决不同意。老刘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杨女士答辩,当初买卖时,双方是你情我愿,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法院审理后,认为他们的买卖合同违反了《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双方对合同无效都有过错,判决合同无效,杨女士限期返还房屋给老刘,老刘限期返还杨女士购房款5万元。
说明:《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老刘家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杨女士购买老刘的房屋等于同时购买了该房屋所在的宅基地。杨女士购买该房屋是用于居住,而不是用于农业建设,所以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违法,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