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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定情形 动产转手交付时生效
作者:文/韩炜 图/田凤  发布时间:2011-07-04 15:19:28 打印 字号: | |

    案例:小王在今年“十一”放假期间,向同事小张买了一台电脑,约定总价1万,但在小王给完 钱后,小张提出自己有个亲戚要过来学习,需要用这台电脑,还得晚三个月再给小王,小王碍于情面答应了,过了半个月,小王后悔了,自己钱都给了,电脑就是自己的了,干吗还要让他家人 用啊?找小张理论,让小张把电脑给他,另外还要租金。小张倒是同意给电脑,但不同意给租金 ,理直气壮地说,“电脑没交给你之前,就还是我的,你凭什么要租金!”小王认为,两人明明约定,交完钱电脑就是自己的,小张亲戚等于是向自己借用,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小张支付租金 。

    说明:《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除了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准不动产以外的财物,除非是法律另有规定,其 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都要以实际交付为准。本案中,电脑是动产,在小张没交给小王之前,电脑仍属于小张所有。即使小王所说的约定确实存在,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驳回起诉。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