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50万元的机电设备,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甲公司却迟迟不给货款。乙公司再三催要,甲公司提出现在没钱支 付,但丁公司欠其60万元,可以把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乙公司,代替履行给付拖 欠的货款和延期支付利益。乙公司遂与甲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 不料,丁公司早已丧失履行能力。乙公司无奈,起诉了甲、丙、丁3家公司,要求判令甲、 丁就合同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担保责任。甲、丙均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甲公司认为,债务已经乙公司同意转移给了丁公司。丙公司表示,对甲、乙签订有关债务转移补充协议不知情, 拒绝履行保证义务。法院判决:丁公司先期履行给付货款60万元义务,驳回了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明:保证担保是一种基于信用关系的担保,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一般都基于对债务人 履行能力、信用状况的信赖。担保人对然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但如果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 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属于债权人、债务人违背担保人意愿、认为增加担保 人风险。顾《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 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