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女士拿出自己半生积蓄,又找朋友借了一些钱,在单位附近买了一套商品房。前不久交房日期到了,她高高兴兴来到售楼处,迎接她的却是一个晴天霹雳:开发商竟然把同一套房 卖给了另一人。那个买主今天也来了,而且已经把房钥匙拿走了。王女士非常气愤,正巧陪她一 起来的朋友是律师,这位律师朋友帮王女士提取了必要的证据后,直接向法院起诉了。一个月后 ,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王女士的起诉要求:判决解除合同;开发商必须返还王女士已付购房款及 利息,并赔偿与王女士已付购房款等额的赔偿款。开发商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说明:“一房两卖”违背了诚信原则,严重侵犯了购房者的权益。有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 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 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又将该房屋出 售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