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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共有部分既享权利也担义务
作者:文/韩炜 图/田凤  发布时间:2011-04-02 11:46:58 打印 字号: | |

     案例:小李新买的商品房位于一楼,所以每次物业收电梯费时,小李都很想不通;自己又用不着 电梯,凭什么交电梯费?不交!结果物业公司把他起诉了,要求他支付这两年的电梯费。法庭上 小李坚持他的理由,自己就住在一层,没怎么使用电梯,不料最后法院还是判决他支付电梯费。

    说明:按照物权法规定,购买一栋房子中的部分住宅、经营性用房的业主,在法律上拥有建筑物 区分多有权,即不仅对自己购买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而且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 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小李对建筑物 共有的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承担交纳电梯费的义务,而不能以自己住 在一楼,不乘电梯为理由拒绝履行交费义务,故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