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杨父母多年打拼,积攒了大笔财富,不幸二人因车祸同时身亡。好在他们早已立下遗嘱 ,把别墅和收藏的古玩留给小杨兄妹三人共有,不划分具体份额;留下的公司股份给小杨的妹妹 2/3,余下的由小杨和弟弟平分。可没过多久,小杨兄妹就因别墅修缮问题、公司经营问题发生 纠纷。小杨嫌别墅的外观土气,提出重新装修,弟弟和妹妹却希望保留父母喜欢的房屋旧貌。妹 妹认为公司应该稳健经营,小杨和弟弟却觉得应该开拓新的市场,三人各抒己见,各行其道,小 杨自行请来装修队开始装修,还联系了卖家,准备把公司卖了。小杨的弟弟妹妹知道后,起诉了 小杨,要求判令小杨立即停止对共有财产的侵害、并认定转让公司的合同无效。小杨辩称自己做 是别墅和公司等财产的共有人,有权处置这些财产。法院判决支持了小杨弟妹的诉讼请求。
说明:对财产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其份额享 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部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都有管 理的权利和义务,但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 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小杨兄妹对别墅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对公司的共有为安分共有。所以,小杨对别墅 的处置必须得到其他共同所有人——弟弟妹妹的同意,对公司的转让必须得到占有2/3份额股份 的妹妹同意。